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公诉刑诉〔2017〕6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平邑县**木制品厂经营者,住费县**镇**村。2016年3月3日被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8日被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征信代码***,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表人余某某,女,44岁,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花园**栋L602。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73********,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花园**栋L602。2016年5月17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于2016年9月2日、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平邑县**木制品厂的名义,向被告单位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0份,税款合计107.815605万元。
2015年5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吕某某介绍费县**镇**村的刘某某、费县城建公司家属院的牛某某、费县**小区的贾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以费县**多层板厂、平邑**木制品厂、费县**多层板厂的名义,向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电器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1份,税款合计239.507086万元。
2015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为抵扣税款,通过他人介绍,让被告人吕某某为被告单位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款合计7.264956万元。被告单位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对该5份发票全部认证抵扣。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到费县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马某某、钟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吕某某、黄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勤健
2017年3月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郭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向某某、胡某某2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泰州某某有限公司、孙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