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欲购买气枪打鸟,便在网上查找购买气枪套件的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微信名为“夕利”的男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别以1600元和400元购买了一套气枪配件和300发铅弹。在收到气枪配件后,自己组装了一支气枪并存放在家中。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微信名为“刘哥”的男子,以微信转账方式以1300元购买了一套气枪配件。在收到气枪配件后,组装了一支气枪并存放于家中。
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二把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二支气枪;
2.书证:公安部“8.08”网络贩枪专案侦查工作交办手册及浙江省公安厅“8.01”专案办关于协助核查嘉兴平湖市刘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线索的函等案件线索材料,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百世快递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人员对两次缴获地点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买卖气枪二支、气枪子弹300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英明
2017年11月2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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