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7〕5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7年10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后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川******轿车后备箱内查获一支自制改装射钉枪。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非军用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石翀
2017年10月1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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