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58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200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4日因涉嫌私藏枪支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私藏枪支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将枪支1把和子弹1发存放在其租住的本市天河区黄村**巷**号**房。2017年12月3日17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并缴获上述枪支和子弹(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该子弹属于制式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枪支、子弹等物证、书证;
2.证人宋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鉴定书;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广斌
2018年3月1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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