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35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7年2月至5月,分别在网上购买气动步枪一支,手枪一支,金属弹丸三千颗,并私藏于家中。经吉林市公安局鉴定,根据公安部检验鉴定标准,认定手枪、步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购买枪支的微信转****;
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雷
2017年9月1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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