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1,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2004年4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2015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2,男,194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2015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袁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何某2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1、袁某某、何某2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1从他处购买1000克硝、100克硫磺,回家兑了四两木炭,配制了1.3千克的火药。
被告人何某1将其配制的火药以40元/斤的价格出售0.5千克给何某3。
公安机关在何某3处扣押火药470克,在被告人何某1处扣押火药80余克,并抽样送检。
经宜宾市公安局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钾离子成分。
被告人袁某某多年前获得两支火药枪(其中一支损坏仅有枪筒),后存放于其位于屏山县锦屏镇青年村6组的家中。
2015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被告人何某1购买枪筒后用于制造火药枪,仍将其所有的枪筒以9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1。
被告人何某1用该枪筒制造了一支火药枪,并在使用该枪一段时间后与被告人何某2持有的一支火药枪进行互换,何某2补给何某1差价30元。
经宜宾市公安局鉴定,本案中扣押的三支疑似枪支均属于枪支。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1非法制造爆炸物和购买枪筒后用于制造枪支,并将该枪出售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枪筒后用于制造枪支仍然出售的行为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2非法出售枪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
三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1从他处购买硝、硫磺,兑上木炭,配制了火药。
被告人何某1将配制的火药用于打猎。
被告人何某1的哥哥何某3知道后,要何某1卖1斤火药给他,于是何某1将其配制的火药以40元/斤的价格出售约0.5千克给何某3。
公安机关在何某3处扣押疑似火药470克,在被告人何某1处扣押疑似火药80余克,并抽样送检。
经宜宾市公安局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钾离子成分。
被告人袁某某多年前获得两支火药枪(其中一支损坏仅有枪管、枪托),存放于其位于屏山县锦屏镇青年村6组的家中。
2015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何某1来到被告人袁某某家中,要袁某某将其已损坏的火药枪上的枪管、枪托出售给他,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被告人何某1购买枪管、枪托用于制造火药枪,仍将其所有的枪管、枪托以9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1。
被告人何某1用该枪管、枪托配制了扳机等零部件制造了一支火药枪。
在使用该枪一段时间后,在何某2家中用制造的火药枪与被告人何某2持有的一支火药枪进行互换,何某2补给何某1差价30元。
经宜宾市公安局鉴定,本案中扣押的三支疑似枪支均属于枪支。
2015年10月,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检查时,从被告人何某1、袁某某、何某2住宅查获疑似火药枪及火药,随后将三被告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2015年10月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5日予以立案侦查。
2.物证火药枪、火药,证实三支火药枪及火药的外观情况。
3.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称量、抽样、分样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对锦屏镇天仙村进行枪支安全检查时,在何某1家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及疑似火药;2015年10月27日经对何某3做法律宣传后,何某3主动将自家屋内的疑似火药交出,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疑似火药进行了当面称量,次日予以抽样、分样。
何某2主动将自家屋内的疑似火药枪一支交出,在袁某某家中发现疑似火药枪一支。
公安机关对以上疑似火药枪及火药予以扣押。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2016年1月5日公安机关对何某1的家中进行搜查,提取了石臼内的黑色粉末等。
5.称量笔录及照片、抽样、分样笔录证实,2016年1月14日对前期查获的何某1家中的疑似火药进行称量、抽样、分样的情况。
6.鉴定意见
(1)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化)字[2015]409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从何某3家中查获的黑色粉末状物中检出硝酸根离子、钾离子成分。
(2)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化)字[2016]76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从何某1家中查获的黑色粉末状物中检出硝酸根离子、钾离子成分。
(3)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痕)字[2015]147号枪支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从何某1、何某2、袁某某三人家中各扣押的一支疑似火药枪均属于枪支。
7.证人证言
(1)何某4证言证实,系何某2的儿子。
何某2的火药枪几十年前就有了。
何某1不做农活,爱喝酒,以前拿火药枪威胁过人,还打过他嫂嫂,为此坐过牢。
知道何某1做得来火药。
何某1使用火药枪和做火药不会让我看见。
我是后来知道父亲何某2与何某1换火药枪的事。
(2)何某5证言证实,与何某1系邻居关系。
何某1爱喝酒,喝酒后乱骂人,周围的人都怕他,没有人敢说他。
还乱骂我儿媳妇,拿枪威胁,被儿子看见,抢下火药枪。
何某1劳改回来后,一直都在使用火药枪。
平时经常用火药枪打鸟、松鼠等动物。
何某1用的黑火药、砂子来打动物。
黑火药是他自己做的,看见他拿黑火药在坝子里晒。
(3)邱某某证言证实,系何某3的妻子,何某1的嫂嫂。
何某1曾因拿火药枪打我判过刑。
2015年不知道何某1在哪儿买了枪,经常拿火药枪打鸟,是装火药、砂子来打。
火药是何某1自己做的,何某3的火药就是在何某1那里买的,40元钱买了1斤火药。
为土地的事与何某1吵架,何某1就说拿火药枪打我,但是没有拿出来。
我没有看见何某1晒火药。
(4)何某6证言证实,系何某1的邻居。
何某1平时爱喝酒,乱骂人。
2015年9、10月份,还乱骂我老婆,老婆顶了两句,何某1就拿枪出来要打我老婆,我夺下枪并说了何某1。
平时与人不高兴了,何某1就拿枪出来威胁人,村里的人都怕。
经常使用火药枪打鸟、松鼠等。
火药是何某1自己做的,还拿出来晒。
一般三个月就会看见晒一次,一次大概2、3斤,我至少看见晒了3、4次。
(5)肖某某证言证实,系何某6的妻子。
2015年天气热的时候,何某1拿枪威胁我,被老公夺下枪。
平时经常看见何某1拿火药枪打野物。
何某1会做火药,还看见晒过火药。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何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种包谷那段时间,我先在袁某某那里买了一支火药枪的枪托和枪管,没有扳机之类的,是在袁某某的家里买的,拿回家后,自己将原来坏了火药枪的零部件配来装起。
我用装好的火药枪打过鸟,大概用了一个多月,有一天,何某2看到我的枪比较好,叫我到他家去吃烟,问我的枪在哪儿买的,我说安逸就拿去,他不干,于是在他家,我把这把装好的火药枪与何某2的火药枪互换,何某2给了我30元钱补差价。
用枪打猎是今年装了枪后开始的,到被抓时有好几个月了。
我和嫂嫂吵架,说过拿枪打他们,但是没有真的去干。
火药是我在街上买了2斤硝、硫磺2两,回家兑了4两木炭,配制了2.6斤的火药。
大部分我自己用了,自己至少用了1斤,卖了1斤给哥哥何某3,剩下的被公安机关查获。
(2)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家有火药枪几十年了,是几十年前找人打造的,一直放在家中打野物。
因近几年火药买不到,就把枪挂在家中没有用。
有一天,何某1在锦屏镇的街上遇到我,问我家中有没有火药枪,说要给我买,我害怕何某1拿枪打人没有答应。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早上10点过,何某1来到我家喊我拿枪来看,家中有两支火药枪,一支好点想留下来,另一支没有火机子(扳机)的拿给何某1看。
何某1看了就喊我把枪卖给他,我给他说没有火机、扁担,何某1说他自己有火机子,拿回家自己装,他拿回家怎么装的我不知道。
我说卖给他100元,何某1说少点,最后谈成以90元卖的枪管、枪托给何某1,他拿的1张100元的钱给我,补了他10元。
后来在街上遇到何某2,给我说了何某2与何某1换枪的事,说还补了30元钱给何某1,我给何某2讲了以90元钱卖枪管、枪托给何某1的事。
(3)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家有火药枪都有几十年了。
那时农村山林多,野物多,要偷吃庄稼,所以大多数村民都用火药枪吓野物。
我家有一把火药枪挂在家中,没有用。
2015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何某1抱着一支枪来到我家,看到我挂在家中的火药枪,何某1把火药枪取下来看,说我的火药枪轻巧,喊我给他换枪。
何某1称他的枪是花了100元钱给袁某某买的,喊我补他30元钱,我就补了30元钱给何某1把火药枪互换。
换枪之后,有一天我在街上遇到袁某某,袁某某给我说是90元卖的。
何某1打枪的时候多。
如果打鸟,1两火药可以打10枪左右,如果打野猪等大的东西,1两黑火药最多打4枪。
9.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0.本院(2004)屏山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4年4月2日被告人何某1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11.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非法购买枪管、枪托用于制造枪支,并将该枪支出售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枪管、枪托用于制造枪支,仍然出售的行为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2非法出售枪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1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本院认为,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查获的爆炸物可以认定被告人何某1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但不能证实制造爆炸物的确切数量,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1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何某1适用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袁某某、何某2适用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1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何某2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袁某某、何某2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的枪支、火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04年4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2015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2,男,194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2015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袁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何某2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1、袁某某、何某2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1从他处购买1000克硝、100克硫磺,回家兑了四两木炭,配制了1.3千克的火药。
被告人何某1将其配制的火药以40元/斤的价格出售0.5千克给何某3。
公安机关在何某3处扣押火药470克,在被告人何某1处扣押火药80余克,并抽样送检。
经宜宾市公安局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钾离子成分。
被告人袁某某多年前获得两支火药枪(其中一支损坏仅有枪筒),后存放于其位于屏山县锦屏镇青年村6组的家中。
2015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被告人何某1购买枪筒后用于制造火药枪,仍将其所有的枪筒以9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1。
被告人何某1用该枪筒制造了一支火药枪,并在使用该枪一段时间后与被告人何某2持有的一支火药枪进行互换,何某2补给何某1差价30元。
经宜宾市公安局鉴定,本案中扣押的三支疑似枪支均属于枪支。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1非法制造爆炸物和购买枪筒后用于制造枪支,并将该枪出售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枪筒后用于制造枪支仍然出售的行为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2非法出售枪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
三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1从他处购买硝、硫磺,兑上木炭,配制了火药。
被告人何某1将配制的火药用于打猎。
被告人何某1的哥哥何某3知道后,要何某1卖1斤火药给他,于是何某1将其配制的火药以40元/斤的价格出售约0.5千克给何某3。
公安机关在何某3处扣押疑似火药470克,在被告人何某1处扣押疑似火药80余克,并抽样送检。
经宜宾市公安局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钾离子成分。
被告人袁某某多年前获得两支火药枪(其中一支损坏仅有枪管、枪托),存放于其位于屏山县锦屏镇青年村6组的家中。
2015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何某1来到被告人袁某某家中,要袁某某将其已损坏的火药枪上的枪管、枪托出售给他,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被告人何某1购买枪管、枪托用于制造火药枪,仍将其所有的枪管、枪托以9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1。
被告人何某1用该枪管、枪托配制了扳机等零部件制造了一支火药枪。
在使用该枪一段时间后,在何某2家中用制造的火药枪与被告人何某2持有的一支火药枪进行互换,何某2补给何某1差价30元。
经宜宾市公安局鉴定,本案中扣押的三支疑似枪支均属于枪支。
2015年10月,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检查时,从被告人何某1、袁某某、何某2住宅查获疑似火药枪及火药,随后将三被告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2015年10月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5日予以立案侦查。
2.物证火药枪、火药,证实三支火药枪及火药的外观情况。
3.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称量、抽样、分样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对锦屏镇天仙村进行枪支安全检查时,在何某1家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及疑似火药;2015年10月27日经对何某3做法律宣传后,何某3主动将自家屋内的疑似火药交出,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疑似火药进行了当面称量,次日予以抽样、分样。
何某2主动将自家屋内的疑似火药枪一支交出,在袁某某家中发现疑似火药枪一支。
公安机关对以上疑似火药枪及火药予以扣押。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2016年1月5日公安机关对何某1的家中进行搜查,提取了石臼内的黑色粉末等。
5.称量笔录及照片、抽样、分样笔录证实,2016年1月14日对前期查获的何某1家中的疑似火药进行称量、抽样、分样的情况。
6.鉴定意见
(1)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化)字[2015]409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从何某3家中查获的黑色粉末状物中检出硝酸根离子、钾离子成分。
(2)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化)字[2016]76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从何某1家中查获的黑色粉末状物中检出硝酸根离子、钾离子成分。
(3)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痕)字[2015]147号枪支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从何某1、何某2、袁某某三人家中各扣押的一支疑似火药枪均属于枪支。
7.证人证言
(1)何某4证言证实,系何某2的儿子。
何某2的火药枪几十年前就有了。
何某1不做农活,爱喝酒,以前拿火药枪威胁过人,还打过他嫂嫂,为此坐过牢。
知道何某1做得来火药。
何某1使用火药枪和做火药不会让我看见。
我是后来知道父亲何某2与何某1换火药枪的事。
(2)何某5证言证实,与何某1系邻居关系。
何某1爱喝酒,喝酒后乱骂人,周围的人都怕他,没有人敢说他。
还乱骂我儿媳妇,拿枪威胁,被儿子看见,抢下火药枪。
何某1劳改回来后,一直都在使用火药枪。
平时经常用火药枪打鸟、松鼠等动物。
何某1用的黑火药、砂子来打动物。
黑火药是他自己做的,看见他拿黑火药在坝子里晒。
(3)邱某某证言证实,系何某3的妻子,何某1的嫂嫂。
何某1曾因拿火药枪打我判过刑。
2015年不知道何某1在哪儿买了枪,经常拿火药枪打鸟,是装火药、砂子来打。
火药是何某1自己做的,何某3的火药就是在何某1那里买的,40元钱买了1斤火药。
为土地的事与何某1吵架,何某1就说拿火药枪打我,但是没有拿出来。
我没有看见何某1晒火药。
(4)何某6证言证实,系何某1的邻居。
何某1平时爱喝酒,乱骂人。
2015年9、10月份,还乱骂我老婆,老婆顶了两句,何某1就拿枪出来要打我老婆,我夺下枪并说了何某1。
平时与人不高兴了,何某1就拿枪出来威胁人,村里的人都怕。
经常使用火药枪打鸟、松鼠等。
火药是何某1自己做的,还拿出来晒。
一般三个月就会看见晒一次,一次大概2、3斤,我至少看见晒了3、4次。
(5)肖某某证言证实,系何某6的妻子。
2015年天气热的时候,何某1拿枪威胁我,被老公夺下枪。
平时经常看见何某1拿火药枪打野物。
何某1会做火药,还看见晒过火药。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何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种包谷那段时间,我先在袁某某那里买了一支火药枪的枪托和枪管,没有扳机之类的,是在袁某某的家里买的,拿回家后,自己将原来坏了火药枪的零部件配来装起。
我用装好的火药枪打过鸟,大概用了一个多月,有一天,何某2看到我的枪比较好,叫我到他家去吃烟,问我的枪在哪儿买的,我说安逸就拿去,他不干,于是在他家,我把这把装好的火药枪与何某2的火药枪互换,何某2给了我30元钱补差价。
用枪打猎是今年装了枪后开始的,到被抓时有好几个月了。
我和嫂嫂吵架,说过拿枪打他们,但是没有真的去干。
火药是我在街上买了2斤硝、硫磺2两,回家兑了4两木炭,配制了2.6斤的火药。
大部分我自己用了,自己至少用了1斤,卖了1斤给哥哥何某3,剩下的被公安机关查获。
(2)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家有火药枪几十年了,是几十年前找人打造的,一直放在家中打野物。
因近几年火药买不到,就把枪挂在家中没有用。
有一天,何某1在锦屏镇的街上遇到我,问我家中有没有火药枪,说要给我买,我害怕何某1拿枪打人没有答应。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早上10点过,何某1来到我家喊我拿枪来看,家中有两支火药枪,一支好点想留下来,另一支没有火机子(扳机)的拿给何某1看。
何某1看了就喊我把枪卖给他,我给他说没有火机、扁担,何某1说他自己有火机子,拿回家自己装,他拿回家怎么装的我不知道。
我说卖给他100元,何某1说少点,最后谈成以90元卖的枪管、枪托给何某1,他拿的1张100元的钱给我,补了他10元。
后来在街上遇到何某2,给我说了何某2与何某1换枪的事,说还补了30元钱给何某1,我给何某2讲了以90元钱卖枪管、枪托给何某1的事。
(3)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家有火药枪都有几十年了。
那时农村山林多,野物多,要偷吃庄稼,所以大多数村民都用火药枪吓野物。
我家有一把火药枪挂在家中,没有用。
2015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何某1抱着一支枪来到我家,看到我挂在家中的火药枪,何某1把火药枪取下来看,说我的火药枪轻巧,喊我给他换枪。
何某1称他的枪是花了100元钱给袁某某买的,喊我补他30元钱,我就补了30元钱给何某1把火药枪互换。
换枪之后,有一天我在街上遇到袁某某,袁某某给我说是90元卖的。
何某1打枪的时候多。
如果打鸟,1两火药可以打10枪左右,如果打野猪等大的东西,1两黑火药最多打4枪。
9.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0.本院(2004)屏山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4年4月2日被告人何某1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11.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非法购买枪管、枪托用于制造枪支,并将该枪支出售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枪管、枪托用于制造枪支,仍然出售的行为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2非法出售枪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1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本院认为,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查获的爆炸物可以认定被告人何某1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但不能证实制造爆炸物的确切数量,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1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何某1适用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袁某某、何某2适用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1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何某2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袁某某、何某2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的枪支、火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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