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5********,蒙古族,专科毕业,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路**号,因涉嫌逃税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0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0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04月13日、2017年0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06月0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0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欲在隆化县城区内开发**小区。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小区开发工程纳税申报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经核实应在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24322525.63元,实际缴纳了税款5143661.06元,逃避缴纳税款19178864.57元。2016年8月30日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冀隆化地税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2016年9月21日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冀隆化地税稽罚 [20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均未在法定的时效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达到78.85%),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东
2017年07月1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段某某逃税案不起诉
-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黑龙江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逃税、高某某逃税案
- ·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韩某某逃税案
-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营口某某有限公司、杨某某涉嫌逃税案
-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高某某逃税案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