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4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唐山市**厂法人(现该企业更名为“唐山市**厂”),住唐山市迁西县**镇**里**号。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滦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4年,韩某某经营唐山市**原料厂(现该企业已更名为“唐山市**厂”)担任法人。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采取虚假办理务工人员残疾证、虚构残疾人到企业上班等手段,享受国家对残疾人务工企业的照顾政策,先后骗取国税局增值税退税款共计1479661.60元。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还增值税退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滦南县公安局从迁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取的证据材料;
2、滦南县公安局从中国农业银行调取的个人账户资金往来
信息等;
3、滦南县公安局从迁西县国税局调取的唐山宇宏冶金原料
厂2013年、2014年度退税手续等;
4、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证人韩某新、陶某某、刘某某、韩某伟、张某等人出具的证言;
6、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通过虚假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增值税退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宗柏
2018年1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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