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8〕18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路**号。因涉嫌逃税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逃税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亚兵,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241667.51元人民币,但其在帐面上隐瞒收入,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少交增值税1179121.25元人民币,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95%。经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查实后多次催告,作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高某某,没有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申报纳税,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已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截至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前,被告人高某某仍未缴纳未缴税款,也未接受行政处罚。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福建省云霄车站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户籍证明,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归案情况说明,税务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情况、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书、深圳协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民事判决书,税款综合查询,情况说明,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8年5月10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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