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8〕2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高某某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应聘到东阳市平良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采用收取货款不上交以及虚构未付款等方式,多次将公司货款占为已有。经查,被告人徐某某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12897.26元,所侵占货款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资发放表、送货单、欠款项清单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杨某甲英、于某甲、杨某乙华、于某乙珍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楼素华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2018年3月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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