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刑诉〔2017〕8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9********,汉族,大专文化,2012年3月至2017年3月10日任山西泽州**公司**。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山西**公司**的身份,以代为借款人归还银行贷款或为他人倒贷款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冯某某2.6万元,刘某某2万元,周某某1.5万元,张某1.515万元、侯某某2.9万元,高某某1.9万元,张某丙9.2万元。赃款用于购买彩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晓芳
2017年12月1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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