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诉刑诉〔2017〕33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高中毕业,原开封西纳天然气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兰坝加气站站长,住河南省兰考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7年5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2********,汉族,初中毕业,原开封西纳天然气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兰坝加气站加气员,兰考县**镇**路39-10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7年5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开封西纳天然气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兰坝加气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与加气员胡某某预谋后,以非法占有目的,在该加气站,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计量模块,更换5号加气柱的计量模块后将连接收费系统的数据线拔掉,为罗某某、牛某某的槽车进行加气。事后得款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胡某某分赃。后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窃取天然气价值2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天然气明细表、营业执照、考勤表、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银行明细、证明等;2.证人牛某某、罗某某、桑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从不同角度证实本案的事实;3.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17年11月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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