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杜某某职务侵占案

2018-06-19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48岁,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孝义市人,孝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孝义市**小区**单元**室,因寻衅滋事,2017年9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担任,孝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将孝义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偿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新苑**号楼*8单元*8层东门住房,以22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武某甲,所得款项非法占为己有,部分赃款用于其购买雪铁龙轿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证明材料、售房协议、记账凭证、转账记录、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武某甲、武某乙、宋某乙、刘某某、宋某丙等人的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瑞明   

2018年2月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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