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不起诉决定书

2018-06-1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诉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均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1日1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闽D*****轻型普通货车违规搭载被害人余某某成、瞿某某及滕某某等人,沿正封闭施工的长泰县*****的水泥路从***工地工棚往***工地方向行驶,途经**内水泥路一处弯道时,致使搭乘在货车车厢上的余某某成从车上摔下来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余某某成被送往长泰县医院抢救,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车载瞿某某等人赶往医院,并在长泰县医院拨打110报警,后根据民警要求返回事故现场配合调查。经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余某某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6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成近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了余某某成近亲属人民币1048000元,余某某成近亲属具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瞿某某、滕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取、辨认等笔录;5.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检验鉴定、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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