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起诉书

2018-06-1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9********,满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籍贯: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祁花沟18号,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14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下午,在徐水区长城汽车公司哈弗分公司厂区内,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F*****重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卢某某)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碰撞在车前行走的长城汽车公司员工刘某某,致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
  2. 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 物证;
  4. 书证;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疏忽大意与刘某某碰撞肇事,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2017年9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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