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起诉书

2018-06-1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诉刑诉〔2018〕219号   

    

被告人濮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花园** 幢** 室(户籍所在地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濮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濮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窦某某的近亲属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濮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濮某某驾驶苏KC****货车在本市宝能睿城小区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情况,将车旁行人窦某某、李某某撞倒,事故致被害人窦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窦某某符合被撞伤致颅脑联合胸腔脏器损伤后而死亡。

被告人濮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案发后,江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住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石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濮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 仪征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濮某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秀琴   

2018年4月2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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