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8〕52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R2***的中型普通货车,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江路东升二中附近的一个工地门口。后唐某某在准备倒车进入该工地内时,其货车右后侧与工地门口一侧的围墙相撞,造成围墙倒塌,并将正在围墙边围观的被害人张某某砸伤,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驾驶货车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撞倒围墙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18年5月1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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