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8〕1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8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皖K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本区开达路某某公司的封闭施工工地卸货后,因未充分注意后方情况,在倒车及往前行驶的过程中,碰撞并碾压在车某某行走的工人邓某某,导致被害人邓某某因胸腹盆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邓某某的亲属签订了《死亡抚恤金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的亲属共计人民币143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邓某某的亲属的谅解。
2018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乙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材料;7.归案经过;8.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18年3月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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