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12月27日;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576路公交车(德贤路北-榴乡桥北)后门口处,盗窃被害人褚×随身挎包内的蓝色皮革制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19.6元,中国平安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及身份证1张),后被抓获。
赃物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船板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被害人褚×的陈述,证人苏×、李×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576路公交车(德贤路北-榴乡桥北)后门口处,盗窃被害人褚×随身挎包内的蓝色皮革制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19.6元,中国平安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及身份证1张),后被抓获。
赃物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船板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被害人褚×的陈述,证人苏×、李×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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