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
200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杜世华
起诉书文号: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2018年11月1日12时许,
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晶融汇门前路段,趁步行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马某某不备,从其身后用右手将其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粉色OPPOR11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得手后被群众发现,群众将其控制后报警,并将所盗手机归还被害人。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黄某某挡获。
指控罪名:盗窃罪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无
辩解(护)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0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杜世华
起诉书文号: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2018年11月1日12时许,
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晶融汇门前路段,趁步行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马某某不备,从其身后用右手将其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粉色OPPOR11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得手后被群众发现,群众将其控制后报警,并将所盗手机归还被害人。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黄某某挡获。
指控罪名:盗窃罪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无
辩解(护)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0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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