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1325号
被告人龙X英,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6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某集团某甲公司打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号。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X英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5月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X英系四川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下属某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某集团公司有某甲有限公司、成都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成都某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等下属公司,人事和财务均由某集团公司统一管理。2011年9月27日,某丙公司购买了眉山市迎宾路的“上东朝阳”小区6套住宅,某集团公司安排龙X英负责为某丙公司办理“上东朝阳”房产税费缴纳等相关事宜。2013年5月9日,某丙公司向眉山市东坡国税局集中支付中心汇款472580元(网银汇款),次日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东坡区住建局)分六次将结算票据开给某丙公司。2015年4月14日,龙X英以缴纳上东朝阳房产税费为名向某集团公司请款31113元,同日,某乙公司向龙X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1661310001762****)转账31113元。同年5月21日,龙X英向东坡区住建局谎称某丙公司缴纳的472580元费用未开具票据,东坡区住建局遂为其补开了缴费票据。次日,龙X英又以补交上东朝阳房产税费为由请款478000元,同日某丙公司向龙X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1661310001762****)转账478000元。龙X英将上述两笔共计509113元钱用于个人支出,无法归还。
2015年7月,某丙公司要求龙X英上交上述两笔款项的缴款票据,龙X英将其补开的相关发票的复印件上交,后某丙公司发现票据系补开,并查找到2013年缴款的票据原件,才得知公司已于2013年缴清相关税费,遂要求龙X英归还冒领的钱款,但龙X英一直未归还。
2016年5月18日,某丙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2月22日,龙X英经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英作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龙X英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检察员 王昱入
2017年10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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