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17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311979********,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7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l2月入职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花园物业管理处经理,负责**花园管理处全面工作。被告人李某甲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取部分业主、租户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租金、装修押金、水电费等费用后,未按规定将所收钱款上交公司,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lO月,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人李某甲有侵占公司钱款行为,遂要求其退还所侵占钱款,被告人李某甲在确认侵占公司钱款并承诺还款的情况下,仍继续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物业管理费等多项费用。经核实,2016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侵占公司物业管理费、装修押金、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约135053.5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赌博挥霍。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南省**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李某乙签字确认的“挪用公款确认书”、深圳市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害公司提供的李某甲侵占公司钱财明细、涉案收款收据复印件、转账记录、被害人公司提供的李某甲的养老保险个人清单、医疗保险个人清单、工伤保险个人清单、失业保险个人清单、工资表等书证;2.证人卜某婷、连某城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7年8月3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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