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刑一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40岁,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4515,汉族,高中文化,孝义市胜溪街道办事处**村人,住孝义市新民街**花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月26日、3月19日两次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于2018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孝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其朋友赵某某、霍某某三人前往孝义市梁家庄村八字坡桥底梁某某母亲经营的物流门市,向梁某某索要债务。因无钱归还,当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朋友霍某某的帮助下将梁某某带至其“希区古玩摄影工作室”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梁某某不还钱为由,打了梁某某两个耳光,被赵某某和霍某某劝止,赵某某和霍某某离开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梁某某一直控制至3月25日。2017年3月25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骑自行车带着梁某某以给梁某某看病为由,将梁某某骗至汾阳市城乡普会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以买香烟为由将梁某某一个人扔在普会村田开慧家门口,独自离开返回孝义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孝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被害人梁某某在多次能摆脱张某某控制的条件下,均不积极求助,其是否真正失去了人身自由,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均未能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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