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2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6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磊,曾用名王虎,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襄樊市**市**村**组**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6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磊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柯某某拖欠被告人李某某货款,被告人李某某雇请被告人王磊等人于2016年10月11日15时40分许,在本市福田区福荣路**小区门口殴打被害人柯某某,并强行将其拉上小汽车开至本市龙岗区**纪念碑旁。下车后,被告人李某某、王磊等人殴打、威胁被害人柯某某并要求还钱。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王磊等人带被害人柯某某到龙岗区**路**餐厅吃饭。期间,被害人柯某某趁他人不注意,使用微信与其妻子何某某联系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后,于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磊等人带被害人柯某某来到本市龙岗区**派出所要求处理经济纠纷。当晚23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在**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李某某、王磊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柯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伤情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磊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磊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7年2月10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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