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26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区****巷****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苑**栋**。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7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房屋购买协议,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212万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梁某某购买其房屋,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支付定金人民币23万元。2016年10月,深圳市发布了买房者需购买社保满五年的限购新规,致房产产权变更产生问题,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被害人予以顺延合同履行期至其本人社保购满五年,而被害人梁某某则以对方违约为由不予配合,收受的定金亦以对方违约为由不退还,并拒绝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
经多方联系未果,2017年7月31日上午10许,被告人陈某某为解决争议问题,纠集金某(绰号“大军”,男、湖北人,身份证号码:4207041987********,现在逃)等4人,以租乘被害人梁某某的粤港两地通轿车(港牌:SB***、粤牌:粤BS***)去香港名义,将梁某某约到深圳市福田区**宾馆。待梁某某到达**宾馆门口并下车后,被告人陈某某即带领金某等4人上前将被害人梁某某控制并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控制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带到**苑****店**楼的**房,强迫被害人重新修改其与陈某某之间的购房合同。当天l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安排金某等4人将被害人带到深圳市公证处签署一份委托书(委托深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被害人名下的**区**苑**区**地块**栋****房产)。之后返回**苑****店**楼的**房,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离开****店并放被害人回家。
离开现场后被害人梁某某即报案,经派出所通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 2.证人证言: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强北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梁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涉案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纠集他人采取殴打被害人,强行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处理房产买卖纠纷,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辉
2017年12月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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