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公诉刑诉〔2018〕033号
起 诉 书
赣康检公诉刑诉〔2018〕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叶龙”、“水马”,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务工,家住赣州市经济开发区**镇路**村**号,现住赣州市南康区**镇**街上红旗小学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9日由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5日11时许,参与劝阻、制止赣州市南康区凤岗镇路**村村民违建的南康区森林消防执法队员与村民发生冲突后撤至路**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大楼;因有村民受伤,路**村部分村民聚集在村委会附近讨要说法,因要求未得到及时答复,村民们情绪激动,并演变为打砸、掀翻执法车辆的恶性事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亨权、陈宣芳、陈志平、陈小民、陈隆陶、陈隆元、陈龙(均已判刑)及陈利、陈亮、陈鼎福、陈永明、陈平(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将停放在村委会周边的一辆依维柯牌轻型客车、一辆赣******红色江铃全顺汽车、一辆赣******的橘红色江铃全顺汽车、一辆橘黄色的江铃全顺汽车及一辆赣******的红色庆铃皮卡车掀翻,并将车玻璃等车身附属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身穿蓝色短袖T恤的陈某某参与掀推三辆执法车和打砸一辆执法车。经鉴定,赣******江铃全顺客车维修费用为9090元,赣******车维修费用为11255元,依维柯牌客车维修费用为14475元,橘黄色江铃全顺车维修费用为5780元,赣******车维修费用为6505元,合计47105元。
2017年5月9日21时41分许,民警在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客家人招待所501房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邹向勇、陈亮、陈鼎福、陈平、陈晓宇的证言;3、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陈宣芳、陈隆陶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5、相关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71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赖冬水
2018年2月1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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