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东检诉刑诉〔2018〕48号
起 诉 书
牡东检诉刑诉〔2018〕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区**号楼车库(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户籍室)。2017年9月20日因本案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3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赵某甲系黑C****3号长安牌出租车车主,被告人张某某系该出租车白班司机,二人曾因该出租车在张某某当班时发生刮蹭后保险费率须上浮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2017年9月1日12时许,张某某驾驶黑C****3号出租车行驶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河村附近时,将预先准备好的白糖投放至该车辆的发动机内,造成发动机损坏(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6,983元)。2017年10月31日,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甲修车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损坏车辆照片;
2. 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社会危害性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职业身份证明、政治面貌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条及谅解书等;
3. 证人张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牡丹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黎国
2018年4月2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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