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

2018-05-30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18〕2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2016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4月1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于2016年4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18时许,因田某某与史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问题,被告人郑某某驾车搭载田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袁集街大灶台门口附近拦截史某某乘坐的车辆。后田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对史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抢过史某某手中的苹果8PLUS手机并砸向其前额,造成该手机损坏。经鉴定,史某某被损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8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坏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健

代理检察员:康昊

2018年4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起诉书
· 周某某、富某某、施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
· 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
· 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
· 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