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8〕311号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8〕3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居委会桃园**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桃园小村路边,为泄愤而砸坏被害人李某某的云******捷达牌轿车(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156元)。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的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冰
2018年2月2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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