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54号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 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6223011986********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 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于2017 年11 月2 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 月5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8 日13 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凉州区**镇**村**组**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某家中,与被害人张某某因订购装修玻璃发生矛盾,后尹某某将张某某家中餐厅推拉门玻璃、卫生间门玻璃、电视背景墙玻璃、屏风(洗脸台隔断玻璃)砸毁。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毁坏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24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价格鉴证结论书;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永杰
2018年1月3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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