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偶尔用于打猎。
2017年3月16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
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持有的该火药枪系枪支。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偶尔用于打猎。
2017年3月16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
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持有的该火药枪系枪支。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偶尔用于打猎。
2017年3月16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
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持有的该火药枪系枪支。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偶尔用于打猎。
2017年3月16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
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持有的该火药枪系枪支。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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