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起诉书

2018-05-2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7〕9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6********,汉族,小学毕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6日被拘留,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游某某在位于固始县**乡**社区**组的白鹅脱毛作坊内,使用工业松香加热融化后,作为粘附剂,为宰杀后的鹅脱毛。工业松香具有一定毒性,属食品添加剂外的化学物质,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从游某某作坊中提取的黑色疑似工业松香物质的《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符晨阳  

代理检察员:丁  瑞  

2017年3月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郭某某、候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书
· 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书
· 郑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书
· 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起诉书
· 霍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起诉书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