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某某,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葛某某通过发放接头小名片广告手段收集发票需求信息,之后分别从安阳火车站、杨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发票,假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名义,介绍他人往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艺术培训中心等单位虚开普通发票38张,发票金额合计1090685.27元。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普通发票鉴定证明、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葛某某到案后至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葛某某通过发放接头小名片广告手段收集发票需求信息,之后分别从安阳火车站、杨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发票,假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或其他单位名义,介绍他人往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普通发票38张,发票金额合计1090685.27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付某甲)的名义,往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59,发票金额55000元。
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联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省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艺术培训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02发票金额12000元。
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联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省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艺术培训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96发票金额12000元。
4、以滑县地方税务局代开(胡某甲)的名义,往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3,发票代码241000720031,发票号码00660585,发票金额90001,93元。
5、以河南伟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韩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1223,发票代码4100111620,发票号码00200156,发票金额47030,34元。
6、以安阳市文峰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史某甲)的名义,往安阳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314,发票代码241001110170,发票号码00868212,发票金额125000元。
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张某)的名义,往安阳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875,发票金额23000元。
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刘某丁)名义,往安阳鑫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054318,发票金额6170元。
9、以林州市龙山区东环路石家庄水泵维修部的名义,往安阳鑫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125,发票代码141001020043,发票号码39664797,发票金额98560元。
10、以林州市龙山区东环路石家庄水泵维修部的名义,往林州市陵阳镇北陵村委会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125,发票代码141001020043,发票号码39664798,发票金额22800元。
11、以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职业技术学院.阳关工程培训学员住宿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4318,发票金额53930元。
1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高新区电业新村超市)的名义,往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25发票金额16000元。
13、以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代开(何某丁)的名义,往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57428,发票金额30000元。
14、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7,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53,发票金额40000元。
15、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6,发票代码410011362,发票号码02106857,发票金额100000元。
16、以安阳德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众恒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95,发票金额60950元。
17、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圣源新农村社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2,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5,发票金额42000元。
18、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横小庙洼水镇村委会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6,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2,发票金额3856元。
19、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横小庙洼水镇村委会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6,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1,发票金额3866元。
20、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城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5,发票金额17585元。
21、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城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4,发票金额11620元。
22、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鼎盛钢优化玻璃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3,发票金额5215元。
23、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横水镇杨家庄村委会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69,发票金额5780元。
24、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公司有限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4,发票金额7620元。
2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99968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3,发票金额4009元。
2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N333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2,发票金额5440元。
2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Q507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1,发票金额8445元。
2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N490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4,发票金额31170元。
2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F9899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3,发票金额16043元。
30、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92992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5,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5,发票金额29536元。
3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F10197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922,发票金额6844元。
3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61999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0,发票金额13430元。
3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66781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2,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01,发票金额28184元。
3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F666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5,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6发票金额6570元。
3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杜彬)的名义,往豫EG381挂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102,发票金额6280元。
3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A9595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872,发票金额6225元。
3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N490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4,发票金额31170元。
3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HW665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9,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715,发票金额33785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葛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11月份左右到安阳,开始卖假发票。
通过发小广告的方式宣传,有人要发票就联系其,其再到安阳火车站找人购买,买来发票再出售。
打牌时认识做发票的杨某乙,从杨某乙处买过五六张发票,金额约三四万元。
其卖的发票总额约一百多万,得利约四千元。
15803728722、13849021187、13526133387、18839759323、15203725992、13783839313、13657660002、13783729393、13673723728、13783851911、13752969990、13906768455、13783873566,
13849021187都是其用过的做发票生意的号码。
客户给其打电话,告诉其发票的金额,其开好发票后联系客户约好地点,在路上随便找个人给他5元至20元钱,让他帮忙将开的虚假发票送至客户手里,有的客户将开虚假发票的手续费送过来自己拿走发票,有的将开虚假发票的手续费打到其银行卡里面。
经辨认,(1)付款方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收款方付某甲,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59,发票金额55000元;(2)付款方河南省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艺术培训中心,收款方安阳市联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02发票金额12000元、(3)发票日期2013090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96发票金额12000元;(4)付款方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方胡某甲发票日期20130913,发票代码241000720031,发票号码00660585,发票金额90001,93元;(5)付款方安阳韩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方河南伟健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1223,发票代码4100111620,发票号码00200156,发票金额47030,34元;(6)付款方安阳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方史某甲,发票日期20130314,发票代码241001110170,发票号码00868212,发票金额125000元;(7)付款方安阳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张某,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875,发票金额23000元;(8)付款方安阳鑫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刘某丁,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054318,发票金额6170元;(9)付款方安阳鑫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林州市龙山区东环路石家庄水泵维修部,发票日期20130125,发票代码141001020043,发票号码39664797,发票金额98560元;(10)付款方林州市陵阳镇北陵村委会,收款方林州市龙山区东环路石家庄水泵维修部,发票日期20130125,发票代码141001020043,发票号码39664798,发票金额22800元;(11)付款方安阳职业技术学院,收款方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4318,发票金额53930元;(12)付款方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收款方安阳高新区电业新村超市,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25发票金额16000元;(13)付款方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何某丁,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57428,发票金额30000元;(14)付款方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7,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53,发票金额40000元;(15)付款方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06,发票代码410011362,发票号码02106857,发票金额100000元;(16)付款方河南众恒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安阳德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95,发票金额60950元;(17)付款方林州市圣源新农村社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22,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5,发票金额42000元;(18)付款方林州市横小庙洼水镇村委会,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6,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2,发票金额3856元;(19)付款方林州市横小庙洼水镇村委会,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6,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1,发票金额3866元;(20)付款方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5,发票金额17585元;(21)付款方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4,发票金额11620元;(22)付款方林州市鼎盛钢优化玻璃有限公司,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3,发票金额5215元;(23)付款方林州市横水镇杨家庄村委会,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69,发票金额5780元;(24)付款方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公司,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4,发票金额7620元;(25)付款方豫E99968,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3,发票金额4009元;(26)付款方豫EN333,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2,发票金额5440元;(27)付款方豫EQ507,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1,发票金额8445元;(28)付款方豫EN490,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4,发票金额31170元;(29)付款方豫EF9899,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3,发票金额16043元;(30)付款方豫E92992,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25,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5,发票金额29536元;(31)付款方豫F10197,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922,发票金额6844元;(32)付款方豫E61999,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0,发票金额13430元;(33)付款方豫66781,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02,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01,发票金额28184元;(33)付款方豫E66781,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02,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01,发票金额28184元;(34)付款方豫EF666,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25,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6发票金额6570元;(35)付款方豫EG381挂,收款方杜彬,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102,发票金额6280元;(36)付款方豫EA9595,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872,发票金额6225元;(37)付款方豫EN490,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4,发票金额31170元;(38)付款方豫EHW665,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709,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715,发票金额33785元;38张发票都是其卖出的假发票。
2、证人付某甲、王某甲、胡某甲、韩某甲、郭某甲、王某乙、申某甲、王某丙、梁某甲、刘某甲、侯某甲、王某丁、石某甲、付某甲,孙某甲(均为买假发票客户)证言证实:2013年曾通过街上发的小广告,给15803728722、13849021187、13526133387、18839759323、15203725992、13783839313、13657660002、13783729393、13673723728、13783851911、13752969990、13906768455、13783873566,13849021187中的电话联系购买假发票,接电话的是个外地口音的女的,通过手机短信将发票内容告诉卖发票的女子,那女子让人送过来发票,或通过长途车捎过来发票,开票费有当面给送票的人,有通过银行转账的。
并确认上述38张假发票其是购买人之一。
3、38张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购买假发票客户提供的含有葛某某所用电话的名片广告在卷予以佐证。
4、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葛某某处扣押手机7部,银行卡10个,号码12个:13849021187、13752969990、13673723728、13783851911、15203725992、15803728722、13526133387、13783839313、13657660002、13783729393、18839759323、13906768455。
5、安阳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证明、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滑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证:以上38张全部是假发票。
6、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证明证:被告人葛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被抓获归案。
7、被告人葛某某户籍证明:证葛某某出生于1984年8月21日,实施指控的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犯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出售伪造的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090685.27元,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以此理由申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葛某某通过发放接头小名片广告手段收集发票需求信息,之后分别从安阳火车站、杨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发票,假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名义,介绍他人往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艺术培训中心等单位虚开普通发票38张,发票金额合计1090685.27元。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普通发票鉴定证明、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葛某某到案后至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葛某某通过发放接头小名片广告手段收集发票需求信息,之后分别从安阳火车站、杨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发票,假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或其他单位名义,介绍他人往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普通发票38张,发票金额合计1090685.27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付某甲)的名义,往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59,发票金额55000元。
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联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省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艺术培训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02发票金额12000元。
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联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省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艺术培训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96发票金额12000元。
4、以滑县地方税务局代开(胡某甲)的名义,往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3,发票代码241000720031,发票号码00660585,发票金额90001,93元。
5、以河南伟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韩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1223,发票代码4100111620,发票号码00200156,发票金额47030,34元。
6、以安阳市文峰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史某甲)的名义,往安阳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314,发票代码241001110170,发票号码00868212,发票金额125000元。
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张某)的名义,往安阳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875,发票金额23000元。
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刘某丁)名义,往安阳鑫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054318,发票金额6170元。
9、以林州市龙山区东环路石家庄水泵维修部的名义,往安阳鑫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125,发票代码141001020043,发票号码39664797,发票金额98560元。
10、以林州市龙山区东环路石家庄水泵维修部的名义,往林州市陵阳镇北陵村委会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125,发票代码141001020043,发票号码39664798,发票金额22800元。
11、以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职业技术学院.阳关工程培训学员住宿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4318,发票金额53930元。
1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高新区电业新村超市)的名义,往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25发票金额16000元。
13、以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代开(何某丁)的名义,往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57428,发票金额30000元。
14、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7,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53,发票金额40000元。
15、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6,发票代码410011362,发票号码02106857,发票金额100000元。
16、以安阳德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众恒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95,发票金额60950元。
17、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圣源新农村社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2,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5,发票金额42000元。
18、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横小庙洼水镇村委会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6,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2,发票金额3856元。
19、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横小庙洼水镇村委会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6,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1,发票金额3866元。
20、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城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5,发票金额17585元。
21、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城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4,发票金额11620元。
22、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鼎盛钢优化玻璃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3,发票金额5215元。
23、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横水镇杨家庄村委会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69,发票金额5780元。
24、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公司有限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4,发票金额7620元。
2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99968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3,发票金额4009元。
2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N333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2,发票金额5440元。
2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Q507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1,发票金额8445元。
2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N490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4,发票金额31170元。
2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F9899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3,发票金额16043元。
30、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92992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5,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5,发票金额29536元。
3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F10197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922,发票金额6844元。
3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61999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0,发票金额13430元。
3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66781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2,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01,发票金额28184元。
3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F666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5,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6发票金额6570元。
3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杜彬)的名义,往豫EG381挂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102,发票金额6280元。
3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A9595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872,发票金额6225元。
3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N490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4,发票金额31170元。
3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某丁)的名义,往豫EHW665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9,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715,发票金额33785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葛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11月份左右到安阳,开始卖假发票。
通过发小广告的方式宣传,有人要发票就联系其,其再到安阳火车站找人购买,买来发票再出售。
打牌时认识做发票的杨某乙,从杨某乙处买过五六张发票,金额约三四万元。
其卖的发票总额约一百多万,得利约四千元。
15803728722、13849021187、13526133387、18839759323、15203725992、13783839313、13657660002、13783729393、13673723728、13783851911、13752969990、13906768455、13783873566,
13849021187都是其用过的做发票生意的号码。
客户给其打电话,告诉其发票的金额,其开好发票后联系客户约好地点,在路上随便找个人给他5元至20元钱,让他帮忙将开的虚假发票送至客户手里,有的客户将开虚假发票的手续费送过来自己拿走发票,有的将开虚假发票的手续费打到其银行卡里面。
经辨认,(1)付款方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收款方付某甲,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59,发票金额55000元;(2)付款方河南省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艺术培训中心,收款方安阳市联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02发票金额12000元、(3)发票日期2013090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96发票金额12000元;(4)付款方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方胡某甲发票日期20130913,发票代码241000720031,发票号码00660585,发票金额90001,93元;(5)付款方安阳韩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方河南伟健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1223,发票代码4100111620,发票号码00200156,发票金额47030,34元;(6)付款方安阳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方史某甲,发票日期20130314,发票代码241001110170,发票号码00868212,发票金额125000元;(7)付款方安阳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张某,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875,发票金额23000元;(8)付款方安阳鑫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刘某丁,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054318,发票金额6170元;(9)付款方安阳鑫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林州市龙山区东环路石家庄水泵维修部,发票日期20130125,发票代码141001020043,发票号码39664797,发票金额98560元;(10)付款方林州市陵阳镇北陵村委会,收款方林州市龙山区东环路石家庄水泵维修部,发票日期20130125,发票代码141001020043,发票号码39664798,发票金额22800元;(11)付款方安阳职业技术学院,收款方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4318,发票金额53930元;(12)付款方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收款方安阳高新区电业新村超市,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25发票金额16000元;(13)付款方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何某丁,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57428,发票金额30000元;(14)付款方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7,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53,发票金额40000元;(15)付款方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06,发票代码410011362,发票号码02106857,发票金额100000元;(16)付款方河南众恒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安阳德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95,发票金额60950元;(17)付款方林州市圣源新农村社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22,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5,发票金额42000元;(18)付款方林州市横小庙洼水镇村委会,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6,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2,发票金额3856元;(19)付款方林州市横小庙洼水镇村委会,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6,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1,发票金额3866元;(20)付款方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5,发票金额17585元;(21)付款方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4,发票金额11620元;(22)付款方林州市鼎盛钢优化玻璃有限公司,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3,发票金额5215元;(23)付款方林州市横水镇杨家庄村委会,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69,发票金额5780元;(24)付款方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公司,收款方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74,发票金额7620元;(25)付款方豫E99968,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3,发票金额4009元;(26)付款方豫EN333,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2,发票金额5440元;(27)付款方豫EQ507,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3711,发票金额8445元;(28)付款方豫EN490,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4,发票金额31170元;(29)付款方豫EF9899,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3,发票金额16043元;(30)付款方豫E92992,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25,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5,发票金额29536元;(31)付款方豫F10197,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922,发票金额6844元;(32)付款方豫E61999,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0,发票金额13430元;(33)付款方豫66781,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02,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01,发票金额28184元;(33)付款方豫E66781,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02,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01,发票金额28184元;(34)付款方豫EF666,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25,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46发票金额6570元;(35)付款方豫EG381挂,收款方杜彬,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102,发票金额6280元;(36)付款方豫EA9595,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872,发票金额6225元;(37)付款方豫EN490,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5034,发票金额31170元;(38)付款方豫EHW665,收款方李某丁,发票日期20130709,发票代码1410020033发票号码01554715,发票金额33785元;38张发票都是其卖出的假发票。
2、证人付某甲、王某甲、胡某甲、韩某甲、郭某甲、王某乙、申某甲、王某丙、梁某甲、刘某甲、侯某甲、王某丁、石某甲、付某甲,孙某甲(均为买假发票客户)证言证实:2013年曾通过街上发的小广告,给15803728722、13849021187、13526133387、18839759323、15203725992、13783839313、13657660002、13783729393、13673723728、13783851911、13752969990、13906768455、13783873566,13849021187中的电话联系购买假发票,接电话的是个外地口音的女的,通过手机短信将发票内容告诉卖发票的女子,那女子让人送过来发票,或通过长途车捎过来发票,开票费有当面给送票的人,有通过银行转账的。
并确认上述38张假发票其是购买人之一。
3、38张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购买假发票客户提供的含有葛某某所用电话的名片广告在卷予以佐证。
4、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葛某某处扣押手机7部,银行卡10个,号码12个:13849021187、13752969990、13673723728、13783851911、15203725992、15803728722、13526133387、13783839313、13657660002、13783729393、18839759323、13906768455。
5、安阳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证明、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滑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证:以上38张全部是假发票。
6、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证明证:被告人葛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被抓获归案。
7、被告人葛某某户籍证明:证葛某某出生于1984年8月21日,实施指控的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犯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出售伪造的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090685.27元,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以此理由申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告人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缓刑
- ·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 被告人李甲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 · 被告人葛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