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8-05-0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礁城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6年4月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上网追逃。
2017年1月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礁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五马中队抓获,同年1月22日被第六师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第六师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五垦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蔺志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6月间,范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马某某商议,让被告人马某某为其提供用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被告人马某某表示同意。
2015年10月,范某某告知被告人马某某,其开设了五家渠天邦中草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公司)、五家渠天建中草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可以向天邦、天建公司提供普通发票,并按发票票面金额的1%给予好处费。
尔后马某某陆续向天邦、天建公司提供了德信、文强、博信、民田、长兴合作社的普通发票。
范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要求马某某提供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企业。
被告人马某某为其介绍安徽省合肥市信力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力康医药公司)。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向天建公司提供了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长兴种植专业合作社普通发票20份,金额为1,996,330元;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发票5份,金额为498,120元;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博信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发票17份,金额为1,689,520元。
被告人马某某提供普通发票共计42份,金额4,183,97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向天邦公司提供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发票6份,金额为532,520元;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民田种植专业合作社普通发票4份,金额为399,838元;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德信农业专业合作社普通发票30份,金额为2,978,256元;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博信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发票2份,金额为196,300元。
被告人马某某提供普通发票共计42份,金额4,106,914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被告人马某某的介绍、帮助下,范某某操控的天邦公司、天建公司分9次向信力康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税合计7,744,214.5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6,618,986.78元,税额为1,125,227.72元。
马某某、范某某从中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4%作为好处费,共计175,900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帮助天邦公司、天建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使他人公司用于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72份,价税7,744,214.5元,偷逃税1,125,227.72元,通过银行虚假走账6,022,281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为7,744,214.50元没有法律依据,犯罪数额只应计算虚开的税款数额;2.马某某开出的发票均为普通发票,不能直接用来抵扣税款;3.马某某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且当庭认罪。
请求对马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与范某某(已判刑)商议,由被告人马某某为范某某提供用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被告人马某某表示同意。
2015年10月15日、11月3日,范某某在五家渠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注册成立经营农产品收购与销售的天建公司、天邦公司,由范某某实际操控。
在没有发生购销货物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某为范某某提供购买方为天建公司或天邦公司的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4份,发票金额8,290,884元。
被告人马某某又为范某某介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公司信力康医药公司。
信力康医药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的4%向被告人马某某支付好处费。
被告人马某某与范某某共获得好处费175,9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事实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长兴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天建公司虚开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发票金额1,996,330元;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虚开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金额为498,120元;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博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天建公司虚开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发票金额为1,689,520元。
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天邦公司虚开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金额为532,520元;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民田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天邦公司虚开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金额为399,838元;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德信农业专业合作社向天邦公司虚开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发票金额为2,978,256元;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博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天邦公司虚开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合计19.63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共计为范某某虚开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84份,发票金额为8,290,884元,范某某利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1,077,816.74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事实
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范某某以天建公司、天邦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发生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分九次向信力康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税共计7,744,214.5元,其中发票金额为6,618,986.78元,税额为1,125,227.72元。
为躲避税务部门稽查,天建公司、天邦公司、信力康医药公司利用公司对公账户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走账,最后用于走账资金回流至信力康医药公司控制的户名姜爱琨尾号2681个人浦发银行卡及户名李晓军尾号2617中个人兴业银行卡。
信力康医药公司用于走账的回流资金共计6,022,200元。
2016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对范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发现被告人马某某亦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年4月7日对被告人马某某上网追逃,2017年1月9日将其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虚开发票的事实。
另查明,范某某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以天邦公司、天建公司的名义向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32,411.93元,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20,480元。
2016年4月11日,信力康医药公司将接受天建公司、天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1,125,227.72元已做全额进项转出补缴至当地国税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网银4个,印章5枚,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五家渠市国税局关于天邦公司涉税案件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五家渠市国税局关于天建公司涉税案件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第六师公安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调取证据通知书、亳州市谯城区民田种植专业合作社、文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博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德信农民专业合作社、长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的工商局登记档案、信力康医药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接受证据清单及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天邦公司、天建公司的对公账户的交易明细、信力康医药公司的交易明细、德信合作社、长兴合作社账户交易明细、马某某、张涛、张辉、李晓军、姜爱琨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信力康医药公司员工花名册、姜爱琨、李晓军的社保、医保基本信息、信力康医药公司进项税额转出单、天建公司、天邦公司销售合同、财务账册、信力康公司记账凭证、归案情况说明、在押情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沈某、丁某、李某1、张某、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290,898元,用于抵扣税款1,077,816.74元;其与他人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44,214.5元,抵扣税款1,125,227.72元,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数额巨大,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50万元,数额巨大250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低于数额巨大250万元,故应认定犯罪数额较大。
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犯罪数额为7,744,214.5元没有法律依据,犯罪数额应为虚开税款数额的意见。
本院认为,起诉书载明的7,744,214.5元为价税数额,而指控的犯罪数额即偷逃税数额为1,125,227.72元,与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是相一致的。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不能直接用于抵扣税款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2008年7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1%。
结合本案,范某某利用被告人马某某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务机关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辩护人提出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直接用来抵扣税款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且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主观明知范某某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出售牟利,客观上仍然为范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为范某某介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公司,范某某利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向马某某介绍的受票公司出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公司将所购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按抵扣税款比例向被告人马某某给付好处费,由被告人马某某与范某某共同分配非法获利。
虽然,被告人马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事前主观明知,与范某某之间具有共同犯意,事后共同分赃,属于共同犯罪,二者分工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马某某亦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辩护人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信力康医药公司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抵扣税款,对被告人马某某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二、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23,008.07元(本案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75,900元减去同案犯范某某已交纳的32,411.93元税款及被追缴的违法犯罪所得20480元),依法予以追缴。
作案工具网银4个,印章5枚,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告人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缓刑
·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被告人葛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被告人董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被告人项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