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南士旺村农民,住该村。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2011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E49279货车在安钢综利公司一号线装料口违规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冯某某碾压致伤。
经鉴定,冯新福伤情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人侯强飞、索建财等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倒车时疏忽大意致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其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2011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E49279货车在安钢综利公司一号线装料口违规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冯某某碾压致伤。
经鉴定,冯新福伤情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人侯强飞、索建财等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倒车时疏忽大意致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其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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