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1年10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2年1月5日被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自己的铲车在宜阳县锦屏镇何年村附近山上一非法开采的铝矿石坑内修路时,因非法采矿害怕被执法人员发现,将铲车熄火灭灯,在操作铲车落铲时把指挥干活的张xx压死。
案发后,孙某某家人已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季xx、王xx、张xx的证言以及照片、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躲避执法人员检查,在操作铲车落铲时,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孙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1年10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2年1月5日被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自己的铲车在宜阳县锦屏镇何年村附近山上一非法开采的铝矿石坑内修路时,因非法采矿害怕被执法人员发现,将铲车熄火灭灯,在操作铲车落铲时把指挥干活的张xx压死。
案发后,孙某某家人已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季xx、王xx、张xx的证言以及照片、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躲避执法人员检查,在操作铲车落铲时,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孙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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