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小玉,女,生于1982年10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南郑县黄官镇李家咀村7组,农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小玉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小玉同其丈夫唐某某发生争吵。
当日13时许,李小玉为了躲避唐某某殴打,趁唐某某上厕所之际,躲进邻居李某某家堂屋内堆放在后墙边的一捆松毛子柴禾里面约两小时。
15时许李某某、李某某夫妇外出干活时将堂屋门锁住,让其孙女李某某(女、7岁)在家看门。
过了一会儿,李某某从堂屋门缝钻进屋里找东西吃,看见李小玉站在卧室里窗户边四处张望,就对李小玉说:“我要给我婆和我姑夫(唐某某)说,还要让他们打你。
”李小玉对李某某说:“我在你们屋里待一会儿,等你姑夫走远了,你婆回来后把门打开了我也就走了。
”李某某不听李小玉的劝说,跑到堂屋双手扶着门,从门缝里朝外面哭喊着叫她婆李某某。
李小玉见状担心唐某某找过来继续打她,便产生了将李某某掐死的念头,上前将李某某的脖子掐住,李某某倒在地上,李小玉又将李某某按倒在地上双手紧掐其脖子约4分钟,之后问李某某:“你还喊吧?”只见李某某口吐白沫,眼睛闭着,嘴里说不出话来,鼻子里发出扑哧扑哧的声音,以为李某某要断气死了才将手松开。
正在这时,李某某回家站在堂屋外听见屋里有异常声音便赶紧把门打开,发现李小玉躲在松毛子柴捆后面,便把李小玉拖出来,救出躺在柴捆后面已昏迷不醒的李某某,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李小玉趁机逃跑。
次日,李某某经南郑县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经诊断为:1、颈部软组织损伤;2、一过性缺血缺氧性脑病;3、面颈部皮下出血点。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颈部损伤评定为轻伤。
2010年4月15日李小玉潜回家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张忠华、周小琴、王坤学、靳宏军、颜云平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李某某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报警登记、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2020年4月1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小玉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小玉同其丈夫唐某某发生争吵。
当日13时许,李小玉为了躲避唐某某殴打,趁唐某某上厕所之际,躲进邻居李某某家堂屋内堆放在后墙边的一捆松毛子柴禾里面约两小时。
15时许李某某、李某某夫妇外出干活时将堂屋门锁住,让其孙女李某某(女、7岁)在家看门。
过了一会儿,李某某从堂屋门缝钻进屋里找东西吃,看见李小玉站在卧室里窗户边四处张望,就对李小玉说:“我要给我婆和我姑夫(唐某某)说,还要让他们打你。
”李小玉对李某某说:“我在你们屋里待一会儿,等你姑夫走远了,你婆回来后把门打开了我也就走了。
”李某某不听李小玉的劝说,跑到堂屋双手扶着门,从门缝里朝外面哭喊着叫她婆李某某。
李小玉见状担心唐某某找过来继续打她,便产生了将李某某掐死的念头,上前将李某某的脖子掐住,李某某倒在地上,李小玉又将李某某按倒在地上双手紧掐其脖子约4分钟,之后问李某某:“你还喊吧?”只见李某某口吐白沫,眼睛闭着,嘴里说不出话来,鼻子里发出扑哧扑哧的声音,以为李某某要断气死了才将手松开。
正在这时,李某某回家站在堂屋外听见屋里有异常声音便赶紧把门打开,发现李小玉躲在松毛子柴捆后面,便把李小玉拖出来,救出躺在柴捆后面已昏迷不醒的李某某,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李小玉趁机逃跑。
次日,李某某经南郑县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经诊断为:1、颈部软组织损伤;2、一过性缺血缺氧性脑病;3、面颈部皮下出血点。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颈部损伤评定为轻伤。
2010年4月15日李小玉潜回家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张忠华、周小琴、王坤学、靳宏军、颜云平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李某某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报警登记、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2020年4月1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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