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男,32岁。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成、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位于岑溪市南渡镇X号其经营的X服饰店出售盗版光碟。
2012年5月18日,岑溪市公安局对吴某某经营的上述服饰店进行查处,并当场扣押非法出版的音像光碟6079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笔录、非法出版物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的非法出版光碟6079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成、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位于岑溪市南渡镇X号其经营的X服饰店出售盗版光碟。
2012年5月18日,岑溪市公安局对吴某某经营的上述服饰店进行查处,并当场扣押非法出版的音像光碟6079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笔录、非法出版物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的非法出版光碟6079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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