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1993年9月19日,高中文化,系无名音像店老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第1033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57号
中央红超市一楼无名音像摊床,出售非法音像制品。
当日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时在其摊床内扣押700张DVD。
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扣押物品均为非法出版物。
现赃物已被扣押。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据保存清单,黑新出鉴字(2014)71号
出版物鉴定书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第1033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57号
中央红超市一楼无名音像摊床,出售非法音像制品。
当日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时在其摊床内扣押700张DVD。
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扣押物品均为非法出版物。
现赃物已被扣押。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据保存清单,黑新出鉴字(2014)71号
出版物鉴定书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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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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