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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才,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黄某才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拷贝机、金属外壳、塑料片、空白芯片、音乐U盘等物品,通过拷贝机将音乐U盘内的音乐拷贝到空白芯片内,形成内存不一的音乐芯片,再利用上述金属外壳、熟料片等组装成音乐U盘。
同年4月至案发,黄某才在其经营的名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以标价19元至5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音乐U盘共计27131个,经营额合计人民币795523元,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
其中同年7月至9月,黄某才销售给刘某1、童某、亢某经营的天猫XX旗舰店音乐U盘共计1749个,经营额合计人民币37056元,并将存有歌曲的百度网盘提供给XX旗舰店的客户更新下载。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才处扣押电脑主机、优盘盒、带壳芯片(空白及有内容)、拷贝机、优盘壳及44个音乐U盘等物品,从XX旗舰店扣押71个音乐U盘,其中68个系从黄某才处购买并进行抽样。
经鉴定,抽样的音乐U盘系非法出版物。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刘某1、亢某、杨某、周某、楼某、王某、刘某2、潘某、马某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杨某购买记录,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公共信息报告,百度网盘分享记录照片,淘宝账号“嘉信1688”的交易记录截图,潘某购买车载U盘淘宝记录截图,XX旗舰店、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某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产品销售照片,U盘抽样产品信息照片,“海天XX2008”与“XX科技”、“zXXhlc”聊天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抽样记录及鉴定样本清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音乐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黄某才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黄某才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才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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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才,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黄某才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拷贝机、金属外壳、塑料片、空白芯片、音乐U盘等物品,通过拷贝机将音乐U盘内的音乐拷贝到空白芯片内,形成内存不一的音乐芯片,再利用上述金属外壳、熟料片等组装成音乐U盘。
同年4月至案发,黄某才在其经营的名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以标价19元至5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音乐U盘共计27131个,经营额合计人民币795523元,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
其中同年7月至9月,黄某才销售给刘某1、童某、亢某经营的天猫XX旗舰店音乐U盘共计1749个,经营额合计人民币37056元,并将存有歌曲的百度网盘提供给XX旗舰店的客户更新下载。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才处扣押电脑主机、优盘盒、带壳芯片(空白及有内容)、拷贝机、优盘壳及44个音乐U盘等物品,从XX旗舰店扣押71个音乐U盘,其中68个系从黄某才处购买并进行抽样。
经鉴定,抽样的音乐U盘系非法出版物。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刘某1、亢某、杨某、周某、楼某、王某、刘某2、潘某、马某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杨某购买记录,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公共信息报告,百度网盘分享记录照片,淘宝账号“嘉信1688”的交易记录截图,潘某购买车载U盘淘宝记录截图,XX旗舰店、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某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产品销售照片,U盘抽样产品信息照片,“海天XX2008”与“XX科技”、“zXXhlc”聊天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抽样记录及鉴定样本清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音乐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黄某才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黄某才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才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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