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31196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河北省阜城县**乡***村人,2012年任阜城县**乡***村主任,2016年12月至今任阜城县**乡***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秦某某在任阜城县**乡***村村主任期间,与村会计王某某、村委会委员王某甲共谋骗取南水北调补偿款440660元,后将部分款项约20万元用于村务支出。2015年10月29日,秦某某将剩余款项中的10万元借与于某某用于营利,于某某于2016年2月将该10万元归还。2016年2月25日,秦得祥又将此款中的203400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直至2017年6月14日,被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后,将剩余款项260000元交于中国共产党阜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王某某、于某甲、于某某、王某甲、李某、郭某某、张某某、秦某甲的证言;
3、南水北调于家湾村户补偿资料、账户信息、***村南水北调安置补偿材料、南水北调补偿款书证、***账、银行流水、于某某贷款书证、现金交款单、秦某某任职证明;
4、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且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秦某某在任阜城县**乡***村村主任期间,与村会计王某某、村委会委员王某甲共谋骗取南水北调补偿款440660元,后将部分款项约20万元用于村务支出。2015年10月29日,秦某某将剩余款项中的10万元借与于某某用于营利,于某某于2016年2月将该10万元归还。2016年2月25日,秦得祥又将此款中的203400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直至2017年6月14日,被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后,将剩余款项260000元交于中国共产党阜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王某某、于某甲、于某某、王某甲、李某、郭某某、张某某、秦某甲的证言;
3、南水北调于家湾村户补偿资料、账户信息、***村南水北调安置补偿材料、南水北调补偿款书证、***账、银行流水、于某某贷款书证、现金交款单、秦某某任职证明;
4、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且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罗某某触犯挪用公款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 · 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 · 刘某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 · 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涉嫌挪用公款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 · 被告人阿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被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