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乡**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未能羁押,于2017年2月9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兴隆县**有限公司一采区发生事故,工人敬某某在井下作业过程中被落石砸伤致死。徐某某作为**公司的一采区实际经营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伤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兴隆县**有限公司一采区发生事故,工人敬某某在井下作业过程中被落石砸伤致死。徐某某作为**公司的一采区实际经营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伤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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