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甲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2018-02-2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51979********,出生地:山西省兴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太原市小店区****商行经营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房(户籍**:山西省兴县***乡***村**号)。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贺某甲以经营者的身份注册成立太原市小店区****商行。2017年5月27日,该单位与四川***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服务承揽协议》,业务范围包括**家用空调安装、调试、维修等。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贺某甲明知其员工贺某乙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而安排其与延某某、刘某某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住户李某某家进行小型空调高处安装作业,导致贺某乙在安装过程中坠落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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