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0********,汉族,初中文书,山东**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住**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2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在驾驶矿车生产过程中,违反施工操作规程,违规倒车,将被害人王某某撞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沂源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的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4.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违规操作,是造成王某某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理。案件发生后,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门诊病历、电瓶车作业安全标准化操作规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在驾驶矿车生产过程中,违反施工操作规程,违规倒车,将被害人王某某撞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沂源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的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4.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违规操作,是造成王某某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理。案件发生后,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门诊病历、电瓶车作业安全标准化操作规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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