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5年6月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榆树市泗河镇金丰粮油有限公司经理,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等全面工作。2015年5月27日6时许,金丰粮油有限公司在组织职工移动院内输送机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没有排除安全隐患,致使输送机触碰到高压线,造成随某甲、王某甲死亡,李某某、付某某受伤的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沈某某、隋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榆树市泗河镇金丰粮油有限公司经理,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等全面工作。2015年5月27日6时许,金丰粮油有限公司在组织职工移动院内输送机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没有排除安全隐患,致使输送机触碰到高压线,造成随某甲、王某甲死亡,李某某、付某某受伤的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沈某某、隋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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