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苏某某在枣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张某某于2014年7月26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未判决离婚,且二人未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张某某于2015年“五一”期间与杨某某在襄阳市卧龙镇举办结婚宴席,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杨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苏某某在枣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张某某于2014年7月26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未判决离婚,且二人未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张某某于2015年“五一”期间与杨某某在襄阳市卧龙镇举办结婚宴席,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杨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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