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2016年12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曾某甲2015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与董某甲结识,其谎称自己未婚,并对董某甲展开追求,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2月,董某甲产检发现怀孕,被告人刘某甲向董某甲口头承诺生下孩子后结婚。被告人刘某甲从2016年3月起与董某甲先后在深圳市**区**园**座*房、**区****花园**公寓*房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2016年10月18日,董某甲生下一男婴,后发现被告人刘某甲已婚,并育有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养护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结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雷某某、童某某、刘某乙、曾某乙、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曾某甲2015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与董某甲结识,其谎称自己未婚,并对董某甲展开追求,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2月,董某甲产检发现怀孕,被告人刘某甲向董某甲口头承诺生下孩子后结婚。被告人刘某甲从2016年3月起与董某甲先后在深圳市**区**园**座*房、**区****花园**公寓*房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2016年10月18日,董某甲生下一男婴,后发现被告人刘某甲已婚,并育有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养护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结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雷某某、童某某、刘某乙、曾某乙、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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