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某,女,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鸡泽县**镇**村。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6年11月20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6年12月5日批准,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重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与祁某某办理结婚证,后同居生活生一女孩。因家庭矛盾被告人贾某某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冀04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贾某某与祁某某离婚。该判决书送达双方后,祁某某不服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日将祁某某上诉状送达贾某某,该离婚判决未生效。该案正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与鸡泽县**乡**村的苗某某办理了结婚证,并于2016年农历8月8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之后贾某某与苗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鸡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民事上诉状复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重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与祁某某办理结婚证,后同居生活生一女孩。因家庭矛盾被告人贾某某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冀04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贾某某与祁某某离婚。该判决书送达双方后,祁某某不服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日将祁某某上诉状送达贾某某,该离婚判决未生效。该案正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与鸡泽县**乡**村的苗某某办理了结婚证,并于2016年农历8月8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之后贾某某与苗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鸡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民事上诉状复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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