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街**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系临县**社**。因涉嫌重婚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31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任某某与成某某于1984年12月2日结为合法夫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李某某(丧偶)于2002年**月**日生育一子,并于2006年开始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孩子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证复印件、山西**学校学生及家长登记表、小区住户收费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成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有配偶而与另一名女性长期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任某某与成某某于1984年12月2日结为合法夫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李某某(丧偶)于2002年**月**日生育一子,并于2006年开始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孩子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证复印件、山西**学校学生及家长登记表、小区住户收费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成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有配偶而与另一名女性长期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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