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2018-02-22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德阳市*********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居住在东莞市石碣镇**********房。2017年7月2日,余**在***房容留吸毒人员赵**和“阿牛”(二人均另作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余**在**房容留吸毒人员赵**、贺**、陈**(均另作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完后,贺清青先行离开。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东莞市石碣镇**********房抓获余**和赵**、陈**,现场缴获吸毒工具胶瓶1个。次日抓获贺清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证人陈**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余**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黄**无视国法,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检察院提起公诉
· 陆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许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汤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 张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次三人以上,检察院提起诉讼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